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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最近,聂氏政经评论(ID: RUC_NIE)刊发了多篇关于营商环境和腐败的问题,引起了读者的强烈反响,收到了多位热心读者的来信和邮件。从今天起,我们将设立“读者来信”栏目,刊发各地网友关于政企关系、国企改革、地方治理、廉政建设等方面的观点和信函。需要说明的是,聂氏政经评论刊发这些来信来函,并不代表我们完全同意作者的观点,而是提供一个观点交流的平台,共同为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而贡献绵薄之力。——聂辉华 2018年1月17日

 

    文/黄利明

 

随着国家简政放权,李克 强/总 理大力号召“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了大力释放经济活力,甚至是提出了“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政治主张,对创业者来说是个天大的喜讯,甚至可以说是“解放思想,改革开放”的最好表现,但“法无禁止即可为”是真的吗?

首先,我们看下中国的法律。很多的法律条文在其后都有“法律法规规定或禁止的其他情形”,换句话说,这法律的规定是无穷尽的,我没说出来可不可为,也许你的想法或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但法律也可以认为你那是可为或不可为的。这种“弹簧门”促使创业者不敢轻易“以身试法”,最明显的就是创业者在提交材料时,总是有一条:审批者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这个不明说的条文或材料总是被当成执法者的刁难借口。所谓“县官不如现管”,他有管事的权力,总是让创业者无形中去揣摩审批者心思,其中的结果无非是行贿与受贿。

这是法律条文的制定原因,也可以说是大环境原因。

再往细处看,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从审批到生产经营,其所有的过程完全与执法者的关系又密切相关。相信很多创业者都遇到过:同样的材料,不同人审批,有的人能通过,有的人不通过,有的时候审批者帮忙修改或指点一下就过了,有的时候再怎么解释他也不让你过。这种人治的情形,也说明不是真正的法无禁止即可为,这往往是看创业者与执法者的私人交情或执法者当时的心情。正如最近的亚布力事件,也说明没把权力彻底关进笼子,只要人治存在,就无法做到人人“法无禁止即可为”。而且如今很多审批都设置为后置审批,相对于有些行业从效率来说是一大进步,但是对于有许可的行业却是换汤不换药,比如以前是办好《食品经营许可证》再去领《工商营业执照》,再开张营业,现在是办好《工商营业执照》,再去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再开张营业,程序上是换了,但在事件效率上是一样的,而不是办好《工商营业执照》,就可以营业那么简单。

如果创业者按照自以为的“法无禁止即可为”而为之的话,结局可能会令你失望。前几天我去工商局办广告审批,工作人员跟我说现在的食品广告不用批了,也向我抛出一句“法无禁止即可为”,我就向他们请教说:“广告法是不是要求广告要真实、合法”,他说:“是”,“那我公司生产的XX茶,是我和中医药专家共同研发,具有调节四高(高尿酸、高血脂、高血压、高血糖),预防富贵病的养生作用,这样可以写吗?”他说“不能,食品不能写功效”,我说“你广告法不是要求广告要真实吗?我说的这些都是真实的,我是执业药师,这是我和中医药专家合作研发的,而且我自己亲自实验过了”,说着我就掏出我的证件和以前在医院的化验单给他看,“你看,以前我都是脂肪肝,尿酸高,肝功能异常,现在全正常了”,他看了看说:“真实的也不能打广告”。这我就纳闷了,法律规定要真实,真实的也不能说,只因它是食品。而且他说:“食品广告我已无权审批,广告内容你自己想,想怎么打就怎么打,法无禁止即可为,到时违法了,我还是要找你处罚的。”

我知道,新广告法实施了,处罚还是不轻的。这时,我就像没了娘的孩子,你明明不想受罚,让他来审批,希望不违法,可他的审批权已撤销,只等着你上钩,行使他的处罚权。这就是所谓的“法无禁止即可为”?

由此看来,要真正做到“法无禁止即可为”,首先要把这个理念作为一种法律文化进行宣扬;其次要修改不符合这一理念的法律法规;再次要通过行政执法检查、法律诉讼等大量司法实践来贯彻和监督。

 

(作者系创业者。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聂氏政经评论”刊发不代表本微信公号的立场。)

 

【今日推荐】读大学时,对我影响最大的几本书中,包括哈耶克的《通往奴役之路》。推荐语:这本书颠覆了一个应试教育模范生的很多传统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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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辉华

聂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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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崇仁县人氏,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美国哈佛大学经济学系博士后。 现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科研处副处长。 聂辉华官方网站:白鲨在线(www.niehuihua.com);E-mail:niehuihua@vip.163.com;微信公众号聂氏政经评论(ruc_nie)。 【媒体转载本人博客文章,必须获得本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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