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可谓元宇宙(Metaverse)的元年。
3月,游戏平台公司Roblox在纽约交易所上市,成为“元宇宙第一股”;4月,芯片公司英伟达(Nvidia)发布元宇宙虚拟工作平台Omniverse;10月,社交媒体网站脸书(Facebook)宣布公司改名为Meta(元宇宙)。11月,软件巨头微软推出新的视频会议软件Mesh for Teams,以实现全息体验。
中国企业同样跃跃欲试,以各种形式进入元宇宙领域。腾讯、阿里巴巴、百度、字节跳动、华为、中国电信等互联网公司或者对元宇宙平台(游戏)进行股权投资,或者准备开发相关产品。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2月上旬,名称中含“元宇宙”的商标申请总量已超过7700条,参与申请的公司已增至1000余家。
那么,到底什么是元宇宙呢?
什么是元宇宙?
“元宇宙”一词来源于美国作家尼尔·斯蒂芬森(Neal Stephenson)1992年初版的科幻小说《雪崩》(Snow Crash)。人们对元宇宙的设想也主要来源于科幻小说和科幻电影,它与《黑客帝国》三部曲(1999至2003年出品)中强大的矩阵、《头号玩家》(2018年出品)中的虚拟世界场景十分相似。
不过,小说和电影中的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往往存在巨大冲突,而人们期待的元宇宙是一个与现实世界紧密相连、友好互动、互促发展的虚拟世界。在未来的元宇宙中,人们可以实时与世界上任意地方的朋友一起吃饭、旅行、运动;可以亲身体验侏罗纪公园的魅力,学习了解史前生物的进化历程;可以模拟设计服装、家具,再交由机器人或3D打印设备完成。
元宇宙这个虚拟世界,并不是由单纯的一类游戏或一类应用组成,它是一种全新的互联网生态乃至社会形态,整合了多种新技术,拥有独特的用户与厂商互动机制,以及新型治理模式。元宇宙的最早研究者之一、美国风险投资家马修·鲍尔(Matthew Ball)认为,元宇宙至少需要以下八大要素支撑:虚拟现实(VR)和增强现实(AR)等设备(让用户感受虚拟世界);超高速网络(将虚拟世界实时展现在用户面前);强大的算力(处理用户在虚拟世界中的互动);大型虚拟平台(用于搭建虚拟世界的框架);信息共享的工具和标准(让用户能够在不同的小元宇宙间随意穿梭);安全、高效的支付手段;全新的内容和服务;网络用户。
简单来说,元宇宙是一个与现实世界平行且与现实世界实现互动的虚拟世界。乐观地说,元宇宙是继电脑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之后的第三代互联网。
现阶段的元宇宙
我们认为,现阶段的元宇宙完全是一种野蛮生长的状态,在很多方面缺乏基本的规则,甚至脱离了政府的监管。
第一,在技术标准方面,缺乏互联互通的规则。互联网的本质是联通,因此不同平台开发的各个小元宇宙,必须能够联通才能发挥最大价值。由于元宇宙产业处于萌生初期,不同的元宇宙之间在硬件和软件的兼容标准、用户在不同平台的转换、系统内外的支付标准等涉及互联互通的重要事项上,都没有形成共识和国际标准,只能通过双边谈判来解决。而双边谈判又涉及对各方投资成本、权益的计算,但这些关键变量往往是可观察而不可证实的。例如,对游戏平台来说,决定营业收入的用户日活量(DAU)是一个行业内企业都可以测度和证实的数字,但是它带来的收益却很难向外界证实,也无法转移。在这个意义上,用户日活量类似于企业经理人的在职消费、职业声誉、人力资本积累等私人收益,是一种不可证实、不可转移的变量。
第二,在内容方面,元宇宙里没有明确的道德和法律标准。目前,元宇宙的主要内容是各大平台(例如美国Roblox)提供的各种游戏。每个玩家都可以自己开发游戏,游戏规则由自己决定,而且游戏之间存在激烈的竞争,开发者必须标新立异。在这种虚拟世界里,玩家可以为所欲为,包括打斗、杀人、组建军队和建立帝国。
第三,在产权方面,存在很多模糊地带。不管是数字资产的确权,还是用户数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目前都属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此外,还有虚拟世界对现实世界的侵权责任归属问题(类似自动驾驶撞人问题),也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
第四,在国际监管方面,法律法规非常不完善。在现实世界的国际贸易方面,由于涉及各个国家不同法律体系、行政管理的差异和巨大的协调成本,国际贸易契约通常是高度不完全的。在元宇宙里,除了内容的合规性,还涉及货币发行、税收、意识形态、恐怖主义等关乎国家安全和国家主权的问题,并且由于数字技术可以更好地穿越国际贸易壁垒,这就导致元宇宙的国际监管更加不完善。既然元宇宙涉及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那么各个国家之间会为了争夺虚拟世界的控制权或者国际互联网的主导权而竞争,这种国际博弈格局无疑会进一步加剧元宇宙在监管规则方面的不完善和政策不确定性。
总而言之,如果把元宇宙内部和不同元宇宙之间的所有交易、协议和互动行为都看作是一种契约的话,那么这种契约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不可预见的因素,难以描述的特征以及难以向第三方证实的变量。这种契约是一种典型的不完全契约(incomplete contract)。
在这样一个不完全契约的世界里,我们关心的问题是:什么是元宇宙的最优秩序?具体来说,如果每个企业都创办了小的元宇宙,那么不同的元宇宙之间以什么关系共存?它们之间如何互动?什么样的治理结构能够鼓励企业投资并实现利润最大化?
为回答上述问题,本文聚焦于元宇宙的关键问题——互联互通问题。我们假定,如果两个企业(小的元宇宙)能够实现互联互通,就意味着它们之间就技术标准、内容生产、产权和交易规则达成了一致意见。互联互通可以看作是一种介于一体化(integration)和非一体化(non-integration)之间的组织边界。
元宇宙的最优秩序
在讨论元宇宙的最优秩序之前,我们先来讨论一下元宇宙企业的投入和产出。我们把元宇宙企业的投入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专用性投资,比如适用于特定客户群体的算法、某些虚拟场景的渲染方法,这样可以通过塑造平台或应用的特色来提高自身价值;另一类是互联互通投资,通过提高和其他企业在技术、设备、内容等方面的兼容性以及降低用户转换成本,增加企业之间的协调收益。企业的收益来自于这两类投入的回报,其中,企业的独立性业务收益只与自己的专用性投资有关,而互联互通收益既与自己的互联互通投入有关,也与交易对象的互联互通投入有关。企业的成本也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企业所有投资的成本,另一部分是企业互联互通的额外成本,比如开源部分代码意味着放弃部分收费权,允许用户自由转移会存在深度用户将部分精力转移到其他平台的风险,等等。不完全契约条件下的元宇宙中,两个企业或者更多企业之间存在的四种模式(如下图所示),或者说四种治理结构。
元宇宙的四种组织模式
(1)诸侯国模式:两个企业保持独立,但每个企业可以与对方进行单向联通,并且对方不能拒绝。如果联通发生,每个企业单独得到联通带来的协调收益,但必须单独承担联通的成本。接受单向联通的一方可以得到额外的协调收益,且无需为此付费。
(2)联合国模式:每个企业保持独立,当且仅当双方都同意时,才能进行互联互通。由于投资的成本和收益都是不可证实的,因此在分配互联互通的收益时,会发生再谈判。一方可以拒绝互联互通为威胁来索取更多租金,这就是所谓的敲竹杠(holdup)。
(3)大一统模式:企业1兼并了企业2,即获得了企业2的所有资产,此时两个企业就变成了一个企业内部的两个相对独立的业务单元。企业1可以决定如何进行互联互通,因此提高了协调的效率。企业2失去了资产,意味着无法获得独立性业务收入,但是仍然有一定谈判力,可以与企业1分享互联互通收益。
(4)区块链模式:借助区块链技术的可证实性,所有的成本和收益均可证实,此时双方在事前签订一个智能契约(smart contract),然后根据事先约定的规则分配互联互通产生的收益,没有讨价还价问题。
我们发现,不同的组织模式对企业的投资激励是不同的。
在诸侯国模式下,企业仅能从自身的互联互通投入中获得部分利润,同时要完全承担开放成本,因此缺乏足够的激励去投资于互联互通。
在联合国模式下,企业之间通过谈判分配互联互通的净利润,企业仍然无法得到自己互联互通投入的全部收益,在互联互通方面的投入积极性仍然不足。
在区块链模式下,借助智能契约,所有互联互通利润都将由实际付出投资的企业获得,此时企业的投资不存在外部性,但是企业之间的协调效率可能会影响互联互通的成本。
当市场上没有形成统一的互联互通规则时,企业之间的协调成本比较高,大一统模式的协调效率最高,对企业的互联互通激励作用最强,反之,则区块链模式对企业的互联互通激励最强。
进而,我们分析得到,在元宇宙的不同发展阶段,最佳组织结构或者说最优秩序会发生变化。在元宇宙发展的初期,各个元宇宙平台规模较小,规模效应不显著,同时每个元宇宙平台的专用性投资非常重要,此时诸侯国模式是最佳的;在元宇宙发展的中期,元宇宙的规模效应比较明显,而专用性投资的重要性下降,此时大一统模式是最佳的;在元宇宙发展的成熟阶段,互联互通带来的网络外部性更加重要,并且互联互通的规则逐渐形成了共识,此时区块链模式是最佳的。
元宇宙与市场结构
我们对企业规模的异质性进行了分析,发现小企业相比于大企业更愿意在互联互通方面加强投入。在现实中,这可能是由于小企业自身的客户群不多,独立拓展业务能够接触到的潜在客户有限,只有与大企业互联互通才能快速拓展业务。
产业结构也可能影响到企业间利润的分配,在区块链技术成熟且互联互通规则完善的情况下,如果智能合约的制定由大企业主导,大企业将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利润分配方案。由于大企业通过互联互通得到的收益不高,因此更希望搭便车,借助小企业的努力直接分得收益,而不会让每个企业获得自己互联互通的全部价值。若企业规模差距极为悬殊,区块链模式将退化成诸侯国模式。
在当前的数字经济中,我们也能看到利润分配不公平的例子。以苹果公司为例,由于苹果手机在一些国家占据了大半市场,很多小企业围绕苹果系统进行应用开发,这些应用丰富了苹果系统的生态,提升了用户黏性,然而,苹果应用商店还要对每个应用的销售收入抽取高达30%的佣金。
由于利润分配与企业规模对比有关,因此大企业会努力争取提高自身的市场占比,同时压制竞争对手的市场占比。个别企业希望自己成为元宇宙唯一的主导者,而不是众多主导者之一,甚至宁肯损失自己的利益,也要拒绝与竞争对手之间的互联互通。例如,微信屏蔽淘宝、支付宝等应用的外部链接,会影响用户的使用感受和付费意愿;但是如果微信接受与淘宝、支付宝的互联互通,互联互通的收益大部分都将由竞争对手获得。在这种情况下,微信做出屏蔽竞争对手外部链接的决定,就显得理所当然了。少数大企业之间的这种恶意竞争,可能会成为未来元宇宙发展道路上的重要阻碍。
元宇宙与国际竞争
由于企业可以通过元宇宙发行货币,影响舆论,并进而主导虚拟世界的控制权,所以政府为了国家安全和国家主权可能会进行干预。
假设有三个国家,各自拥有一个内部互联互通的元宇宙平台(或小的元宇宙),并且三个国家有两种意识形态或者政治制度,那么此时可能出现一种国家联盟的情况。我们关心的问题是,如果两个国家为了共同的意识形态或政治目的,联合起来与第三个国家争夺元宇宙的规则主导权,那么这种国家联盟是一种稳定的均衡吗?
为分析三个国家的情形,我们假设三个企业(国家)处于联合国模式,并且三个企业是同质的。若三个企业均进行了互联互通投资,则企业间的互联互通只有在所有参与方均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则无法联通。我们发现,尽管交易对象增加会在互联互通带来的利润较高时带来更高收益,但是增加交易对象意味着协调成本的增加,这会降低企业对每一种双边互联互通的投入激励。当互联互通带来的收益比较低时,企业间组成“小圈子”比建立一个全面互联互通的网络能获得的利润更高。
这说明,在争夺互联网主导权的“三国演义”中,两个企业结盟排斥第三个企业,可以构成一个稳定的均衡。这一博弈格局不仅关乎元宇宙的国际主导权竞争,对于构建“双循环”发展格局也有启示意义。
关于元宇宙,我们现在能做什么?
本研究对元宇宙治理以及对我国争取国际互联网主导权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含义。
一是加强区块链、VR/AR、6G、云计算等元宇宙核心技术的开发。特别是区块链技术,关系到元宇宙中数字资产的价值归属判断,进而会影响到企业间利润分配乃至整个产业的组织结构,是元宇宙经济系统的核心基础性技术。2021年,我国出台了众多措施,打击加密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但是必须把区块链技术和一般的加密货币区分开,推动区块链相关应用场景的创新和落地。
二是加快推进行业互联互通标准的制定,提高企业间互联互通的协调效率。2021年5月18日,韩国科学技术和信息通信部发起成立了“元宇宙联盟”,目前,该联盟成员包括三星、韩国电信(KT)、SK电信、现代汽车等500多家公司和机构。日本经济产业省发布了《关于虚拟空间行业未来可能性与课题的调查报告》,指导元宇宙产业的发展。中国必须利用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迎头赶上。
三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虽然大一统模式在一定阶段符合社会总福利最大化目标,但是从长远来看,这可能会导致产业结构的失衡,即使到达元宇宙的成熟阶段也无法摆脱一家独大的局面。为此,应该鼓励元宇宙企业百花齐放,支持元宇宙创业企业、小微企业发展,通过同质竞争提高整个产业的效率,同时,加强针对元宇宙新特征的反垄断立法,打击割裂互联网、强行合并竞争对手等垄断行为。
四是鼓励国内元宇宙平台走出国门,争取元宇宙的国际规则主导权。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由于文化和意识形态相近,在形成统一的元宇宙生态方面具有一定潜在优势。不过,中国网民数量大、数字经济发达,也诞生了一些“爆款”应用。短视频、电子商务等应用成功进入国际市场,说明文化、意识形态因素并不是无法跨越的障碍。要鼓励国内元宇宙企业深度融入国际市场,支持企业在他国表达合法诉求,确保我国在元宇宙国际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占有一席之地。
2021年12月21日,上海市委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引导企业加紧研究未来虚拟世界与现实社会相交互的重要平台,高度重视终端产品具有的技术迭代主导权、行业标准定义权、价值格局分配权。随后,《上海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将元宇宙纳入了产业规划。上海应该是中国第一个将元宇宙纳入十四五规划的地方,这是非常有远见的政策。
(本文发表于澎湃新闻网,责任编辑李旭。作者聂辉华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院教授,李靖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本文原题“元宇宙的秩序:一个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视角”,即将发表于《产业经济评论》2022年第2期,网络版2022年1月4日首发于中国知网。有大篇幅改写,具体技术细节请参考原文。经授权刊用。)
2022-01-1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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