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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记者就某个问题采访时,会询问多个学者,这样可以获得更加全面的信息。但与此同时,由于篇幅所限,一些有价值的观点会被省略。为此,我将采访的全部内容在此呈上,供读者了解。——聂辉华(2017年8月9日)
采访者:21世纪经济报道 周潇枭
回答者: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副院长聂辉华教授
聂老师好,有关僵尸企业有以下几个问题,想向您请教:
1.各个部门对“僵尸企业”的定义似乎有差别,什么样的企业可认定为“僵尸企业”?
答:官方对“僵尸企业”的认定标准是,连续亏损三年以上且不符合产业调整方向的企业。这个标准的优点是识别简单,但容易被操纵。例如,一个企业连续两年亏损后,地方政府可以对其补贴,使其第三年不亏损,这样就避免成为“僵尸企业”了,但实际上它可能仍是僵尸企业。另外,这个标准无法为决策者提供事前判断的依据,只是一个事后标准。好的标准应该是事前判别的,并且不容易被操纵的。目前国际学术界的权威标准是看企业的信贷情况,因为僵尸企业是靠借款来苟延残喘的。简单地说,如果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个企业就很可能是僵尸企业。第一,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利率明显低于一个正常企业所能获得的最低贷款利率;第二,企业的息税前收入低于当年应付利息;第三,企业上一年负债率超过50%,但仍在借债。凭借上述三个条件,根据企业的财务报表,我们可以对一个企业进行“健康体检”,而且这些指标都不容易被操纵。
2.实际操作中,比如8月8日银监会制定债转股相关办法,明确表示“僵尸企业”不得实行债转股,但是对于“发展前景良好但暂时遇到困难的优质企业”,包括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等,又鼓励使用债转股方式。实际操作中,缺乏可量化的指标,僵尸企业是否能识别出来?
答:银监会的初衷是,将那些有希望治好的僵尸企业识别出来,或者将那些可能被“误伤”的僵尸企业摘出来。但是,现实中要做到这点比较困难,除非按行业分类。例如,处于煤炭、钢铁等僵尸企业比例很高的行业,显然不属于“成长型”企业,不宜推行债转股,否则银行会进一步放大损失。我本人主张,只对即将走出周期性产能过剩、现金流比较充足、企业管理水平较高的少数企业进行债转股。而且,上一波债转股主要是行政主导的,不是市场主导的。一个市场主导的债转股至少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债主自愿向某些机构出售债权,即存在一个内部债权转让市场;第二,债转股之后,新的股东要更换管理层,避免道德风险问题。
3.据您研究,僵尸企业主要是怎么产生的?什么时候普遍出现了“僵尸企业”?为何能够多年来维持“僵而不死”的状态?
答:僵尸企业产生的原因包括: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政企合谋;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恶性规模竞争;外部周期性因素;银行对国企的软预算约束;大规模经济刺激的后遗症。我们去年发布了《中国僵尸企业研究报告》(链接),里面有具体的分析。简单地说,主要还是跟地方官员的考核机制以及国企的体制有关。这些体制多年来没有实质性改革,僵尸企业出现就见怪不怪了。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僵尸企业”这个名词是这几年才出现的,但僵尸企业现象长期存在。例如,1998年国企脱困时期,大约三分之一的国企都是僵尸企业,带来了大量呆坏账。
4.近年来,各部门、各地区都加大了对“僵尸企业”的清理力度,这轮清理“僵尸企业”是否会奏效?清理“僵尸企业”能达到什么样的效果?
答:这轮清理僵尸企业只有一年多,初步见到了成效,但还没有根治。因为导致僵尸企业的体制机制还没有完成改革。清理僵尸企业和去产能比较明显的领域是钢铁行业,但据我们调查研究,钢铁行业关闭的很多产能是无效产能,就是本来就不生产的“产能”。在没有周期性复苏的情况下,如果2017年能够继续实现钢铁行业去产能,那么钢铁行业的处置僵尸企业工作可以说是有一定成效的。但现在还不能下结论。
5.对于清理“僵尸企业”有何建议?
答:正常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僵尸企业是没有存在空间的,因为市场会优胜劣汰,没有银行会给无力还款的企业提供贷款,更不会长期救助应该破产的企业。因此,要消除僵尸企业,最根本的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真正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这一精神。此外,要改革对地方官员和国企的考核体制,不能过于注重GDP、财政收入等规模性的变量,不能按照规模的要求来去产能和强行兼并重组。目前,处置僵尸企业的主要障碍是地方政府,因为处置僵尸企业往往意味着破产重组和下岗工人,而这会给地方政府带来维稳压力,以及连锁债务冲击,甚至导致局部性金融风险。我认为,要卸除地方政府的压力,唯一的办法可能就是成立中央企业托管局,即由一个中央机构承接全国各地和各行业的僵尸企业,对其进行资产重组和打包出售,这样或许可以拯救大约20%的僵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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