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发生的一件事情,让我很生气,我决定以个人名义谈点看法。一个年轻学者应聘我们人大NADS的教师职务,走完了前面所有的程序,正当学校人事处通知其办理入职和新员工培训手续时,突然说他不来了。今天已经是7月1日了,我们NADS几乎不太可能再录取别的候选人,这意味着一个宝贵的进人名额再次被浪费了。我觉得,年轻人前途远大,未来的路还很长,更应该看重个人声誉,要有起码的契约精神。
北京的高校,一般年底或者春节后开始招聘。人大是每年4月份由各院系上报拟录取名单,然后学校人事处召开评审会,评审会通过后通知体检,之后是调档以及办理入职手续。所有手续办完时,一般就到了8月底了。由于这个官僚程序非常冗长,因此一般各院系在4月份面试之后,决定拟录取候选人时,会及时通知候选人做好下面的准备。给定这种制度环境,一旦候选人投递简历并参加用人单位的面试时,我们应该默认为候选人对用人单位有就业意向,否则就不必浪费时间;一旦大学的院系将候选人名单上报并通知候选人时,如果候选人配合之后的手续,那么就应该默认为候选人接受了用人单位的offer(录取通知)。一般情况下,如果不是水平特别差,或者体检不合格,院系上报的人选会最终通过。由此,我认为不能以最终(8月底)签署合同作为用人单位和候选人之间开始契约关系的起点,而应该以院系上报候选人名单为起点,这是一种隐性契约或者默示契约。因此,如果候选人在院系和学校已经开始办理其入职手续时,突然说自己不来了,这会导致用人单位浪费一个名额,从而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
遗憾的是,这种事情发生后,用人单位通常只能被动接受。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很多学者,包括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教授,都认为这个法律过于强化了员工的利益,而缺乏对用人单位的同等保护。算了,民意汹汹,我们惹不起,不过最终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上涨了,这个成本上涨的后果当然由所有消费者和生产者一起承担。
我们绝对尊重个人的自由选择,但是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长期以来,经济学家们早就认识到制度是长期经济增长的根本原因。经济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产权保护和缔约制度(contracting institution)。我们很多人往往注意到产权保护,而忽视了缔约制度。什么是缔约制度?就是重合同、守信用,说话要算数,法律要保证民事行为主体之间的合法交易和合同履行。
这方面有什么办法吗?北大NSD每年暑期都会通过夏令营录取一批优秀的本科生来读研究生。录取名单是在暑期公布的,但是正式录取手续要等年底教育部的规定之后才可以办完。于是,北大NSD在暑期就向学生发出预录取通知书:如果你来,就签字;如果签字但是第二年秋季不来了,那么就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公布,同时停止一年从违约学生所在的学校录取学员。我觉得,这个做法挺好,值得借鉴。一流机构就要有这个实力,四个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