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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李金波
 
僵尸企业僵而不死,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与我们的法治环境有关。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我国《企业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然而,自施行以来,全国法院年受理破产案件仅约2000 余件,2015 年增长至3000余件,与每年被注销、吊销的七、八十万户企业及大量名存实亡的企业相比,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的很少,而通过破产重整实现再生的则少之又少。《企业破产法》在推进淘汰落后企业、挽救暂时困难企业、推进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尚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分析其原因,主要有:
 
(一)认识不到位。部分企业经营者缺乏对破产法在保护、挽救危困企业方面功能的正确认识,加之担心企业在经营管理上的不规范乃至违法行为暴露,宁愿“跑路”也不愿寻求破产保护。而地方政府出于维稳和政绩的需要,对僵尸企业采取帮扶救治措施,“借新还旧”甚至“借新还息”,导致此类企业迟迟进不了破产程序或重整程序。即使有重整价值,也因为养痈为患而错过时机。
 
(二)申请受理难。企业破产案件往往涉及主体众多,且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如果涉及到国企,则情况更加复杂,需要涉及地方国资、社保、工商税务等多部门,有些还需要跨省跨地区去协调,作为司法机构的地方法院很难协调,且牵一发而动全身,处理不好会影响社会安定。因此,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往往顾虑重重,不愿受理。
 
(三)审理周期太长。破产案件即使被受理,审理周期长也是一大问题。从以往全国法院审结的破产案件来看,破产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都要两三年,长达十几年并不罕见。对企业而言,耗时耗力的司法破产程序,让人望而却步;对法院来说,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难度大、事务性工作繁重。破产程序每延长一天,待清偿财产的有形损耗、无形损耗和流失的风险就增加一分,重整成功的希望就减少一分。
 
(四)专业力量不足。一方面,法院长期以来案多人少的问题一直很突出,与破产案件有关的绩效考核体系不到位,法院在这方面的资源配置不足;另一方面,破产法律服务市场没有形成,破产案件的收费很低,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没有积极性。此外,在破产管理人的选择上,往往被政府机构主导的清算组所替代,造成破产程序的运转专业性不强,挤压了市场中介组织发挥作用的空间。
 
当前,面临经济下行压力和普遍的生产过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任务很重。用好用足破产重整制度,及时挽救那些经营暂时困难但仍然具有一定再生价值的企业,可以有效促进资源优化重组,减少资源浪费,维护社会稳定。为此,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加强宣传和教育,深化对破产制度的理解和认识。首先是企业主要对破产有正确的认识。破产的名字固然不好听,但破产并不一定就意味着一无所有。如果企业主一遇财务危机就跑路,不但不会免除其还债的法律责任,还可能受到各路追债者的威胁,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相反,如果走破产程序,不仅将获得法律保护,还可以通过重整程序获得企业再生。其次,各级政府对破产也要有正确认识。破产法不仅是清算法,更是再生法,是淘汰僵尸企业、化解过剩产能的利器。善用破产重整,可以将经营失败企业对社会的影响降到最低。
 
(二)建立健全重整企业的市场化识别机制。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往往“坏消息”会接踵而来:资金断裂、生产停业、债台高筑、诉讼不断、员工下岗等等。这也往往导致那些有重整希望的企业价值被低估,甚至被地方政府视作“麻烦制造者”。这个时候如果被简单推向破产清算,就容易错过机会。这就需要建立市场化的重整机会识别机制,防止行政力量过度干预,更不能强行拉郎配,而是要让真正有能力实现重整的利益相关方有机会来实现诉求。建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专门的破产信息发布平台,汇总全国各地的破产申请信息,为有关各方了解破产进程和潜在重整价值提供便利。
 
(三)简化程序,完善机制,缩短审理周期。建议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探索适用简易化审理模式,通过确定最短的债权申报和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期限等,来有效提高破产审判效率。同时,要完善破产审判机制和审理模式,建议各中级人民法院要增设专门的破产案件审判庭,基层法院应全面设立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建立破产案件集中审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的精细化、集约化、专业化审理。此外,要改革法院内部的考核激励体系,重点加强对破产重整案件的考核奖励,并开展专题培训,尤其要对破产及商事审判法官开设财会业务培训,鼓励考取专业资格证书,以适应专业审判的需要。
 
(四)在政府层面建立破产重整协调机制。破产重整往往会涉及到破产税费的减免、税收债权的申报、不良信用黑名单的处理、违规厂房市场化处置、破产财产的移交、工商注销登记、涉违章车辆过户等问题,不能仅靠法院一家,需要由政府强力部门予以协调。建议由各级政府经贸部门牵头、联合其他有关部门成立跨部门的协调小组,协助本地法院解决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建议各地政府将招商引资规划覆盖破产企业,为陷入困境的老企业、旧项目招新商、引新资,盘活、整合、优化现有资源。
 
(五)倡议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健全管理人遴选机制。破产重整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管理人是否勤勉、专业,是否有足够的社会资源来帮助企业走出困境。设立破产管理人协会,可以对参差不齐的管理人进行规范和监督,形成行业自律,避免破产管理人不作为、乱作为、少作为而影响破产程序的进度。此外,建议进一步健全破产管理人遴选机制。一些地方探索的公开遴选加摇号方式指定管理人、针对多方提出的重整计划召开听证会的做法,既考虑到了案件的特殊性也兼顾到了公平性,值得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作者系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高级经济师,北京大学博士后,本文发表于《社会科学报》,2016年8月31日,总第15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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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辉华

聂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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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崇仁县人氏,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美国哈佛大学经济学系博士后。 现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科研处副处长。 聂辉华官方网站:白鲨在线(www.niehuihua.com);E-mail:niehuihua@vip.163.com;微信公众号聂氏政经评论(ruc_nie)。 【媒体转载本人博客文章,必须获得本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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