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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很多人看过我写的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系列普及文章。过去的文章更多介绍不完全契约理论,今天这篇会重点介绍完全契约理论,并着重评述国企改革的成败。本文也是诺奖介绍的终结篇,不会再有通俗性介绍文章了,只有理论文章,就是晦涩难懂、佶屈聱牙的那种文章。——聂辉华 2016年11月11日(双十一) 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经济学理论源于现实又高于现实。2016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契约理论(contract theory)就是这样一种理论。一方面,契约理论与我们的现实生活息息相关,因为我们就是生活在契约(或合同)的世界里;另一方面,契约理论的模型高深莫测,别说普通读者难以理解,就是一般的经济学者也往往被其复杂的数学模型搞得云里雾中。
那么,为什么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了哈佛大学教授哈特(Oliver Hart)和MIT(麻省理工学院)教授霍姆斯特朗(Bengt Holmstrom)?两位诺奖得主是什么样的人?他们各自的理论贡献是什么?分歧在哪里?他们的获奖理论与中国的改革有什么关系呢?
一、什么是契约理论
哈特和霍姆斯特朗两位教授的主要贡献是奠定了契约理论的基本分析框架,并在企业并购、公司治理、金融经济学、公共经济学等领域拓展了契约理论的应用价值,从而推动了整个微观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的重大进展。要理解契约理论本身的价值,我们首先要理解契约的现实含义。
我们生活在一个充满了各种契约的世界里。所谓契约,就是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之间的一种协议、约定,通俗地说就是合同,但是比合同的意义更广泛。契约包括短期的或长期的契约,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契约,显性的或隐性的契约。在狭义上,所有的交易都是一种契约关系。比如,作为消费者,你买了火车票,你和铁路公司之间就有一个隐性契约:你支付费用,铁路公司就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你安全送到目的地。作为员工,你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就是一种显性契约。在广义上,宪法和法律也是一种契约关系,可以理解为公民和政府之间的隐性契约。卢梭的名著《社会契约论》,表达的就是这样一种广义的契约关系。
契约理论可以看作是博弈论的应用,它用一种契约关系来分析现实生活中各类产品和劳务的交易行为,然后设计一种约束人们行为的机制或制度,以便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契约理论要解决什么问题呢?它主要针对人们在契约制定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三类问题。第一类问题是道德风险问题,就是偷懒问题。比如,物业收取了业主的物业费却不及时修理坏了的路灯;官员的懒政怠政和贪污腐败问题。第二类问题是逆向选择问题,就是撒谎问题。譬如,卖大闸蟹的商家谎称自己的大闸蟹是阳澄湖的,导致“阳澄湖大闸蟹”满街都是,最终可能造成真正的阳澄湖大闸蟹反而卖不出高价格。第三类问题是敲竹杠(hold up)问题,就是利用合同的漏洞来要挟对方。例如,在招商引资时地方政府对企业承诺给予种种优惠政策,但是一旦企业投资生产了,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兑现优惠条件。这些优惠条件本身都是难以向第三方证实的,此时企业只好吃哑巴亏了。
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和敲竹杠三类问题是契约理论的核心问题。霍姆斯特朗教授的主要贡献在于通过构建“完全契约理论”,为解决个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团队生产中的道德风险问题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而哈特教授的贡献在于通过构建“不完全契约理论”,为企业内部以及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敲竹杠问题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因此,他们两人的贡献相当于为契约理论这座大厦奠定了基石,并且搭建了基本架构。直到今天,哈特教授仍然身体力行、孜孜不倦,在为契约理论的完善添砖加瓦。因此,他们荣膺诺贝尔经济学奖,绝对是实至名归、不负众望。
二、学术界的两位“贵族”
在具体了解他们的理论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他们个人。哈特1948年出生于英国,今年68岁。尽管在美国工作了三十多年,哈特几年前才加入美国籍,可见他对英国充满感情。哈特目前是哈佛大学经济系讲座教授,世界计量经济学会院士、美国人文与科学学院院士和英国科学院通讯院士,曾任美国经济学会副主席、美国法律经济学会主席和哈佛大学经济系主任。
哈特本科在剑桥大学学数学,这奠定了他成为一位数理经济学家的扎实功底。接着,他在英国华威大学攻读硕士学位,开始转学经济学,然后在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用两年时间就获得了经济学博士学位,这凸显了他超越凡人的经济学天赋。博士毕业后,哈特又回到英国,先后在艾塞克斯大学(University of Essex)、剑桥大学、伦敦经济学院(LSE)任教。1985年,哈特到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经济系担任教授,并从此在美国定居。因此,他与今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霍姆斯特朗还是空间意义上的MIT同事,但两人在时间上并没有交集。
纵观哈特教授的学术生涯,他由不完全市场和资产组合到接管问题,接着研究垄断竞争理论,然后研究劳动契约,最后聚焦于不完全契约理论,可谓如鱼得水;他在剑桥和普林斯顿求学,在剑桥、LSE、MIT和哈佛任教,从少年成名,到如日中天,可谓纵横捭阖。特别令人佩服的是,在60岁高龄时,他还从行为经济学的角度重新解释了契约理论,甚至可以说“推翻”了自己的经典理论,拥有这种锲而不舍、超越自我之精神的学者,即便在灿若星河的诺贝尔奖得主群体里,恐怕也是凤毛麟角。
霍姆斯特朗1949年生于芬兰,至今仍然保留芬兰国籍。他本科毕业于芬兰的赫尔辛基大学,学习了数学、物理学和统计学。在一个芬兰公司工作了两年后,他到美国斯坦福大学攻读运筹学硕士学位,硕士毕业三年之后就获得了斯坦福大学博士学位。博士毕业后,他在芬兰一个小而精的汉肯商学院(Hanken School of Economics)做了两年助理教授,然后跳槽到美国西北大学,先后担任助理教授和副教授,四年之后被挖到耶鲁大学担任正教授。在耶鲁工作了十一年,又被挖到MIT担任经济系和商学院的双聘教授。1997年,霍姆斯特朗担任了MIT经济系以萨缪尔森(PaulSamuelson)命名的讲座教授。萨缪尔森被认为是经济学界“最后一个天才”,他奠定了现代经济学的数理框架,并且是美国第一个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人,2009年以94岁高龄去世。
霍姆斯特朗曾担任了MIT经济系主任,并且和哈特一样都是世界计量经济学会院士和美国人文与科学院院士。霍姆斯特朗教授的研究领域比较专注,主要是契约理论、企业理论以及契约理论在金融领域的应用。
无论是教育背景、个人经历,还是研究领域,哈特和霍姆斯特朗教授都高度相似,简直可以说从异曲同工到形影相随!
第一,从教育背景上看,两人都是本科学数学,奠定了扎实的数学建模基础;硕士转向经济学,而且很快就上道,两三年就拿下经济学博士学位。在经济学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学者基本上都是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也就是主要构建数学模型,而这些人又主要是数学科班出身。因为只有数学科班出身的经济学者,才能在数学建模上有明显优势。纯粹的数学家,如果不懂经济学,最多只能为经济学科提供分析工具,例如1994年因博弈论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纳什,就是一个数学家,并非一个经济学家,只不过博弈论已经成为经济学领域最重要的分析工具了。
第二,从个人经历上看,都是在欧洲出生,然后来美国学习经济学,博士毕业后在母国短暂工作,然后来美国发展,甚至连工作地点都是在一起:哈佛和MIT都在美国东部的坎布里奇市,相距不到2公里,开车只需5分钟。在每周的哈佛-MIT组织经济学研讨会上,两位教授都会参加,因此见面如同家常便饭。千万不要忽视两人的欧洲背景。尽管美国经济学界引领着世界经济学前沿,但诺贝尔经济学奖毕竟是欧洲机构颁发的,并且很多提名人都是欧洲经济学者。
第三,从研究领域来看,两人都是研究契约理论的基础模型,并且都把金融契约作为最重要的研究副产品。两人于1987年合作撰写了《契约理论》一文,奠定了他们在契约理论领域的权威地位。有意思的是,两人都在上个世纪90年代来中国参加了企业改革方面的会议,都招收过来自中国大陆的博士生,都对中国比较友好。
我于2009至2010学年赴美国哈佛大学经济学系从事一年博士后研究,博士后合作导师正是哈特教授,因此与哈特教授交流较多,至今保持联系。在哈佛时,我也与霍姆斯特朗教授有过若干次交流,并且参加过他们两位教授的课程和研讨会。两位教授如今都是满头白发、风度翩翩,说话温文尔雅。
在我看来,两人都是学术界的“贵族”,就是经济学界那1%只研究纯理论、主要提供研究框架和基础模型、为经济学而生的极少数顶级高手。他们几乎从来不涉及应用研究或经验研究,而将这些具体工作留给另外99%的学界同行,仿佛高居三十三天之上,不食人间烟火。如果说哈佛和MIT是经济学界的少林和武当,那么哈特和霍姆斯特朗就是少林和武当的掌门人。
三、“先知先觉”还是“边走边看”?
尽管哈特和霍姆斯特朗教授于1987年就发表了《契约理论》(The Theory of Contracts)这篇经典文章,但是当时两人的研究重点并不相同,而且存在比较严重的分歧。原因在于,霍姆斯特朗教授侧重于完全契约理论,哈特教授侧重于不完全契约理论,然而这两个理论派别在很长时间内都是“水火不相容”。
什么是完全契约理论呢?假如合同的一方是委托人(老板、上司或发包方),另一方是代理人(员工、下属或承包方),代理人拥有某些委托人不知道的私人信息,此时就出现了信息不对称。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代理人可能会撒谎(逆向选择问题)或偷懒(道德风险问题)。完全契约理论假设当事人是完全理性的,委托人可以设计出一种涵盖未来所有可能情况的契约,通过巧妙的机制设计解决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举例来说,一个饭店老板(委托人)雇佣了一个服务员(代理人),老板不可能随时监督服务员,此时如果服务员偷懒怎么办?老板可以将服务员的奖金和饭店营业额挂钩。这样,如果服务员勤奋工作,饭店生意就更好,营业额就更高,而服务员的收入也更高了。通过设计服务员的工资机制,让服务员的利益和老板的利益相一致,这就是所谓的激励相容原理。这样就解决了服务员的道德风险问题。在具体的数学模型中,服务员的收入不仅仅跟销售收入挂钩,还跟他的风险态度、努力成本以及外部风险程度有关。如果这些变量完全可以刻画代理人的努力水平,那么这些变量就是努力程度的“充分统计量”。霍姆斯特朗教授最早将充分统计量的概念和原理引入道德风险问题的解决方法。
上述基本模型还可以不断拓展。现在假设服务员要干两项工作,第一项是为客人点菜和买单,第二项是为客人上菜,这就是多任务代理模型。点菜和买单的次数是可以计算的,因此是可以考核的任务,而上菜的速度不好衡量,难以考核,而且两项任务之间在时间和努力成本上是冲突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老板实行高强度的量化考核,那么服务员就会在两项任务之间套利。他会尽快催客人点菜,催客人尽快吃完然后买单,这样他可以获得更多奖金,同时在上菜时敷衍了事。
这样的激励体制在短期内会提高饭店销售额,但是在长期内会减少销售额,因为客人觉得服务态度不好,下次就不来了。为此,霍姆斯特朗和米尔格罗姆(Paul Milgrom,现任斯坦福大学经济学系教授)在1991年的经典论文《多任务委托-代理分析》(MultitaskPrincipal-Agent Analyses)中提出了一个激励平衡原理:如果两项任务是相互替代的,并且第一项任务可以考核,第二项任务不能考核,那么应该降低第一项任务的激励强度,使得代理人在两项任务上都投入努力;反之,如果两项任务是互补的,那么可以提高第一项任务的激励强度。按照这个原理,饭店老板应该对第一项任务实行低能激励,最极端的情况就是实行固定工资,取消奖金,这样服务员反而会同等程度地重视两项工作。
此外,霍姆斯特朗还考虑了其他情况下的激励机制。例如,假设饭店老板雇佣了两个服务员,他们组成了一个团队,此时如何考核每个人的工作绩效呢?显然,要完全分清楚谁的服务提高了饭店的销售额是不太可能的。那么根据霍姆斯特朗的理论模型,此时可以将其中一个服务员提升为主管,并且给他定一个任务额度,将超额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奖金发给主管。这样主管就变成了一个“剩余索取者”,他就有动力监督另一个服务员的工作。
总之,完全契约理论假定契约设计者是“先知先觉”,总是能够预见到未来的所有情况并设计出精巧的机制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但是哈特教授并不认同这一理论,他提出了三点批评。第一,上述激励机制太复杂了,不符合现实。在现实中,工资不太可能根据员工的风险偏好、努力成本以及外部风险程度来计算,而是依据某种简单的规则计算。第二,上述机制只是产权给定情况下的工资契约,不能解释产权的分配。第三,人是有限理性的,不能完全预期到未来的所有情况。
为了解决完全契约理论的这些不足,他与合作者格罗斯曼(Sanford Grossman,现任QFS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和莫尔(John Moore,现任英国爱丁堡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提出了一个不完全契约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假设当事人是有限理性的,契约是不完全的,为避免敲竹杠问题,应该将剩余控制权赋予投资更重要的一方,以便减少福利损失。他们将这一理论用于解释企业的并购、企业内部的科层设计以及政府和企业的边界等问题。
现在假设有一个饭店和一个蔬菜基地。假设两个企业签订了一个为期十年的合作协议,蔬菜基地每天按照市场平均价格的九折向饭店提供蔬菜,饭店必须全部收购。看上去这个契约是完全的,有交易主体、标的、价格和时间。但是实际上不是,因为市场行情随时在变化,而这些变化无法完全写到合同里去,这就必然产生合同漏洞,漏洞必然产生敲竹杠问题。假设蔬菜价格大涨,蔬菜基地要求饭店提高收购价格,否则就减少供货,或者以次充好。由于事前双方都没法预料到市场变化,而且供货数量和质量是难以验证的,因此饭店只能被迫提高收购价格,此时蔬菜基地就对饭店进行了敲竹杠。反过来,如果蔬菜行情不好,饭店也可以压低收购价格,否则以蔬菜品质不好为由减少收购或者拒绝收购,此时饭店就对蔬菜基地敲竹杠了。任何一方预料到敲竹杠的风险,都会减少事前的专用性投资,这会减少产出和社会福利。那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这种问题呢?
哈特等人认为,没有完美的办法,只有次优的办法。为了减少契约不完全导致的敲竹杠问题,应该将产权赋予投资更重要的一方。这一方获得了产权,就获得了剩余控制权,可以处置契约中没有规定、又与法律或习俗不违背的所有或然情况,这样他的投资激励就得到了足够的保证。当然,另一方失去了产权,就减少了投资激励。因此,两权相害取其轻,产权应该赋予对投资或总产出贡献最大的一方。如果产权赋予了饭店,饭店可以兼并蔬菜基地,两个企业就一体化了,市场关系就变成了企业关系。哈特进一步指出,两种互补的资产应该合并,而不相关的资产不应该合并。既然契约总是不完全的,而产权赋予一方事后处置权,那么就没有必要在事前制定非常详尽的契约,双方可以“边走边看”,出现问题再进行谈判。
霍姆斯特朗反过来也不认同哈特的观点。他认为,哈特的观点只能解释两个小企业主之间的关系,实质是两个人的激励问题,因而无法解释企业内部的科层结构问题。2011年,哈特的弟子们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为格罗斯曼和哈特1986年的经典论文《所有权的成本和收益》(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Ownership)举行25周年发表庆典时,霍姆斯特朗教授也应邀到场,他还是坚持对哈特的批评,认为不完全契约理论不是一个“企业理论”,只是一个关于市场的理论。
其实,2008年之后,哈特和莫尔引入了行为经济学视角,重新解释了契约和企业的存在,已经可以部分地解决来自完全契约理论的批评。有意思的是,哈特和霍姆斯特朗两位教授经历了最初的亲密合作以及之后的分道扬镳,2010年却再度携手,共同在顶级经济学期刊《经济学季刊》(QJE)上发表了一篇关于企业并购的论文。这篇论文使用了哈特的行为经济学视角和不完全契约理论方法,又引入了霍姆斯特朗关于企业内部协调和科层的观点。这也算是不完全契约理论和完全契约理论的一次跨界联姻吧!
四、契约理论与中国的国企改革
哈特和霍姆斯特朗教授分别于1994年和1996年来到中国,都参加了关于中国企业改革的重要学术会议。他们参与创立的契约理论和企业理论对中国的国企改革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我个人认为,不夸张地说,如果契约理论和企业理论能够早点传入中国并被中国学者和官员接受的话,中国的国企改革不会是今天这个样子。
1978年之后,中国的国企改革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978至1992年是“放权让利”阶段,改革举措包括利润留成、承包制以及两步利改税;1993至1998年是“产权改革”阶段,主要是推行股份制;1999年之后是“全面调整”阶段,主要是国有资产布局战略性调整、债转股以及国资分级管理。在上述改革举措中,有一些措施符合契约理论,但也有一些措施现在看来并不符合契约理论。
上个世纪90年代实行的股份制改革,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试行的混合所有制国企中的员工持股改革,都符合契约理论的要义。国企员工和高管就是国企的代理人,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要让他们努力为国企委托人(全民所有者)工作,就必须让他们的利益与所有者的利益一致。而股份制和员工持股制度,其实就是奖金分红制度的变形,有利于解决委托-代理问题中的激励相容问题。2003年设立国资委,将以前分布于经贸委、财政部、发改委、人社部等部门的各项国企管理权限相对集中于一个机构,其实就是减少部门之间的搭便车问题并降低协调成本,将公共代理问题化简为单一代理问题,这也是符合契约理论的。
而在国企推行承包制,将国企经理人直接变成企业老板,是比股份制和员工持股更为激进的激励措施,似乎符合完全契约理论的逻辑。其实不然。由于国企的承包经营合同是一个不完全契约,而承包周期又比较短,国企承包者为了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必然拼命使用和提前透支国企资产,甚至不惜涸泽而渔和杀鸡取卵,而承包者对国企长远潜力和活力的破坏,却难以在契约中进行约束。因此,承包制失败是必然的。而且,承包制本身还面临动态契约中的棘轮效应问题(即努力水平或报酬只能升不能降的惯性),因此短期的承包制其实也不符合完全契约理论。
歌德说得好,“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不管是完全契约理论还是不完全契约理论,都将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而中国整体经济改革和国企改革不仅可以从理论中汲取学术营养,还可以反过来推进契约理论的进步。中国经济学者生逢其时,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副院长、经济学院教授。本文发表于上海《东方早报》2016年11月8日,发表时题为《契约理论及对中国国企改革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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